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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单说,就是徐某先抢了闺蜜的男朋友,然后因为吃醋,又把闺蜜打死了
这个案件很奇葩,是不是可以这样子理解。甲拿刀追砍乙,乙有心血管病,在追的过程中乙得了心梗死了。根据法医验尸得出一下结论,乙是死于心血管病,是不是甲就可以不用负责任了……有没有高人给科普一下!
死亡鉴定中有一条:杜某头面部损伤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。这句话该怎么理解?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没有头面部的损伤,杜某就不会死亡。那么,伤人者既使在民事上赔偿多么诚恳也不能判三缓三吧!